合肥商标注册是不是真的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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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是不是真的很有用?

作者:安徽兴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31 08:22:49

你们在合肥商标注册的时候还是需要一个过程在里面,可能在你们经历了千辛万险的时候,你们是真的可以拿到商标注册了,但是这也不是意味着你们就相安无事了,就一定可以万事大吉了。商人也同样是这样,成功了但是依然还是要学习,要不断的磨炼,成为更好的自己。一定要避开这些误区,避开了就好了。所以想要早点有保障,还是需要下面的建议,才更加实用。   

办理了合肥商标注册也是不能进行一定的松懈,还要经常使用才能达到商标一直都有效。任何单位都是需要商标注册的,没有商标也就意味你们的产品是没有价值的。这样花时间做出来的产品就失去了意义,还有本身存在的一个价值。     

1、连续三年不使用    

有些人注册商标是用来转手的。也有一些商标确实因为公司内部结构调整等问题,注册成功后三年都未使用。为了避免倒卖等不良市场行为和减少商标资源浪费,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就出台了“商标撤三”政策。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有一天,您的商标“撤三”成功了,您将失去商标的专有权。当然,您也有翻身的机会,可以向商标局提交有效证据,提出申诉。  

2、到期不续展  

饭菜放久了你还敢吃么?牛奶过期了你还敢喝吗?商标同样也有保质期。只不过商标的有效保质期为10年,相对时间较长,但是约束力是一样性质的,过了保质期就不享受法律保护了,不再享有商标所有权。辛辛苦苦注册的商标时间久了就会有感情,如果您舍不得丢弃,就需要您续展。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一满,还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将被注销。    

3、忽视擦边行为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就像滚雪球一样,其价值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增加。人都会羡慕、嫉妒、护短,有些人会在我们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混淆视听,打商标擦边球。企业如果没有在打擦边球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错过了异议期,等别人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再提出争议就难了。   

保护好商标,商标持有人有责任。提高警惕,及时提出异议,不要成为他人的铺路石,让别人捷足先登,钻了空子。   

4、随意更改注册信息   

某公司准备申请商标续展却无法通过,结果发现,该商标早已不属于自己。究其原因,该公司2年前更改了办公地点,但是未对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进行及时更正。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更改注册信息本不是难事,但是未及时更正,造成的后果始料未及。   

合肥商标注册是不是真的很有用?这是不需要更多的论证的,因为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商标在企业里面是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也同样给企业带来很多的好处。也是有权利保护好商标。这也是企业的职责。        

对于注册公司的流程与所需材料,公司注册平台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都整理出来给大家分享过。但是很多注册公司的人对于是否注册成功这个问题很是困扰与担心,下面小编就告诉你怎样确认。

这种注册公司常见问题,有关的业内人士告诉大家可以自己到工商管理网站上自己去查询;对于注册香港公司的话,不但可以自己到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查询,而且也可以委托注册公司进行查询;当然了如果开户验资的金融机构愿意为自己公司开设普通账户的话,也就足以证明该注册公司的合法性了。

顺便还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实际办理中很多人士也并不知道注册手续办理完成后什么时间可以进行查询其结果,有关的业内人士告诉这些朋友,往往在新公司注册成功后起的第十六个工作日后自己就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公司注册的情况了;对于注册成功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债务的责任往往是根据注册或者是根据公司发行的股份进行计算的,在注册前这些问题都需要大家先心中有数。大家都说做事情要有始有终,对于注册公司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不要以为流程走完就万事大吉了,确保万无一失还是要有始有终的查询公司是否已经被合法注册上。

很多客户在注册商标之前,咨询最多的就是注册商标,会不会有风险,构成商标侵权,损害企业形象呢?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这个问题。

商标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商标也作为企业区分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因素,而企业品牌又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商标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企业发展必须进行商标注册。

而在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没有注册就没有保护,在没有注册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就相当于公司的合法财产去人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的财产也会随时都有被侵犯的危险。

(一)商标即使在注册后也极易构成商标侵权

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的混淆标准,也就是说,商标侵权并没有严格意义上按照时间的顺序,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商标在实际意义上构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而若A、B商标近似且构成混淆,A商标注册早于B商标,但B商标在之后的经营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A商标也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B商标的商标权。

(二)周边商标的注册易使部分消费者构成混淆,损害企业形象信誉

部分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为节省成本,往往只注册一个商标,而没有注册商标周边与之近似但严格意义上还达不到混淆标准的商标,这就造成一种风险:即一旦周边商标被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注册,则会损害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而为消除这种不利影响,企业的经济付出往往十分巨大。

(三)忽略商标的国际保护

企业只注重商标的国内保护而忽略了商标的国外保护,甚至很多企业即使产品已远销国外,在外国仍然没有注册商标。固然,这其中有成本、地域、人才等等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企业的国外商标的忽视,导致企业每年因此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而且大多数损失已经远远超越在国外注册商标所需的成本。因为目前的微小的代价而放弃长远的利益甚至现有的巨大的利益,这绝不是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本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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