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商标注册转让的问题
如果说关羽是刘备的猛将,那么商标必是企业的利器。对企业而言,商标注册是使用商标的前提,只有成功注册商标才拥有商标专用权,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商标的作用。然而一些企业觉得自己想要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或者认为新注册商标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想商标的名称、办理步骤等问题,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可以采用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取商标。代办合肥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代理经验。也有客户问到关于合肥商标注册转让的问题,不清楚为什么商标转让的费用比合肥商标注册的要高。
如今商标转让很多人都在抱怨商标的价格实在太贵了,“动不动就是好几万、十几万甚至上百万的都有”,一个小小的商标哪里值这么多的钱啊!更有人直接说卖商标的都是骗人的,其实便宜的商标也是有的,但是好商标他不是用金钱去衡量的,也就是物有所值的。
首先商标为什么贵还得从商标注册的难度上说,经历过商标注册迟迟不下来,而又急着使用商标的人来说,转让商标中商标的价钱实在不算贵。自己注册商标得有一个好创意好名字或者生动独特的图案,还要经历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核、注册公告等繁琐的一系列手续要过五关斩六将才能注册下来的。这个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还存在风险,即使能够顺利通过并拿到商标注册证书最快也需要一年多。
1、这个问题还要从商标的好与不好来说,商标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但是商标的无形资产不是每个商标都一样的。企业若在开始的时候多花一点钱买一个好的商标那么该商标的升价空间就很大,而且升得快。有可能会把它打造成一个知名品牌或驰名商标!那个时候这个商标的价值就可想而知了。
2、商标的贵还与其他宣传推广有关。这个怎么解释呢?您想有的企业花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广告费在电视或者其他媒介中宣传自己的品牌和产品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让消费者记住自己的商标。而一个好的商标可能并不需要花费如此巨大的金额去做宣传推广,好的商标已经把省去的宣传费用算进去了,因为好的商标本身就是免费的宣传。
3、购买商标既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可立即投入生产尽快的为企业盈利创汇!可是,在选择购买注册商标的时候,很多的业主往往为了贪图价格便宜而随便找一个廉价的商标。其实不好的商标即使不花钱也不用,好的商标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商标的价格高是因为的确它值这个价,当然排除那些故意炒作的天价商标。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也容易被他人抢先注册,更严重的,未注册商标可能因无意侵权而使企业支付巨额赔偿。因此,企业家必须把企业、商品、商标联系在一起向消费者进行推介,商标注册和运营是一门学问,企业应当给予重视。商标的价值无法估量的,一个好的商标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富和名气,而好的商标是需要经营的。
专利代理公司的作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利代理公司由于是直接与企业接触,且接触面较广,涉及各行各业,所以能更及时的发现存在的技术缺陷,而且代理人普遍都具有深厚的工科背景与法律知识、行业知识,综合素质较高,有能力提出开发或改善自主知识产权的建议,能够很大程度的帮助企业的技术项目最终落地生产。
二、专利申请人被称为“第二发明人”,在代理申请前,申请人首先要彻底的消化与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明白发明人的设计思想,帮助发明人不能使发明实施的缺陷或需要完善之处,然后结合自身经验,提出改进之处,促使专利的申请成功。因为专利代理人接触企业较多,有时候也能够让两家企业的产品产生契合之处,带来出人意料的惊喜。
三、政府虽然有专利申请经费资助政策,但是很多的中小企业在这一块仍是盲区,所以专利代理人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发现辖区内的科技亮点,同时给企业带去知识产权系统化服务,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提炼出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专利代理公司并非纯粹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其市场定位是利用专业知识提供技术和法律智力服务的专业团体,是中小企业实现自主创新、提高生存与发展能力的有效支撑力量。目前国家非常重视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专利代理机构与中小企业联系紧密,经常直接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以及做些政府不能做或不愿做的拾遗补漏工作,其作用是政府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替代的。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商标注册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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