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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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作者:安徽兴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30 08:16:54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 ;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合肥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国有句古话:“名不副实,言不由衷;言不由衷,事不宜迟”。对现代企业来说,“名”是企业的品牌,商标是品牌的集中体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即使一个企业有征服世界的强烈愿望,也必须从注册商标开始。只有先给自己起名,才能开始自己没有前途、没有劣势的征程。

所谓“要想把工作做好,首先要利用好它的工具”也是正确的。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标志。商标作为现代经济的产物,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成,具有显著的特征。总之,商标是你的品牌。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使用或者打算使用的商标,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只有经国家批准注册的商标才能称为注册商标。

那么,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呢?作为知识产权服务的代表企业,相关人士认为,商标注册具有多种功能,对消费者行为、企业建设与成长、经济发展与进步具有现实意义。就商标注册的优势而言,灯笼的知识产权主要考虑如下:一些经营者认为,无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无关紧要,是对商标价值的严重误解。商标注册具有国家适用性,而营业执照不同于商标注册。只要当地工商部门没有重复申请,就可以批准。

假设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良好,但未及时注册商标,以防止相应的侵权风险行为。”一旦商标被抢注的侵权事件发生,自己苦心经营的商标被他人注册,反而自己成为侵权人。由于缺乏维权的基础,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品牌损失。总之,商标是企业战略发展的利器。注册商标对于引导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提供法律依据,打造专属品牌,提高企业形象,增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商标注册的意义和对商标注册的认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司注册以后,会颁发营业执照和公章,营业执照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而公章呢不用说我相信大家也知道它的重要性,但是如果一不小心,公章或者营业执照丢了怎么办,该先补办哪个才好呢?其实你应该先去补办营业执照,然后在补刻公章!主要因为补公章需要营业执照。  

1、登报(可与公章丢失声明一起发)丢失了营业执照和公章都是得登报发声明的。一方面是为了公示,另一方面“登报声明”也是补办执照和公章的必需材料。  

2、报案  当营业执照丢了的时候需要法定代表人带上身份证去派出所报案登记。  

3、工商局补办执照  补办营业执照需要携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补办申请书》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登报声明以及股东会关于补照的决议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公章)。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贵公司还用着旧版的营业执照(即非“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那么你补办下来的营业执照则会自动更新为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

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由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要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由于销售者为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往往会通过与销售商签署的采购合同,进货单据、发票等证据证明合法取得。在法院能够采信上述证据并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销售者属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的情形下,上述证据对于销售者而言尚且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是如果法院最终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者构成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从侵犯商标权赔偿核算的角度而言,对于销售者将很不利。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赔偿,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基于以上规定,在接下来的排除判决中会结合销售者所提供的进货证据中涉及的进货价格、进货、进货量以及由此产生的销售利润确定销售者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即上述证据会成为法院判决销售者对商标权人赔偿的重要数额依据。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举证及诉讼规则的角度而言,销售者如果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不建议再考虑实施如此胜算不大的举证,以免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导致更大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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