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取名才能让合肥商标注册申请的通过率高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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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取名才能让合肥商标注册申请的通过率高一些呢?

作者:安徽兴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8 08:11:50

近两年来,中国企业的品牌意识日益增强,商标申请量不断增加,去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一跃成为世界第一。按照商标局发布的数据,在如此大的商标申请量下,据统计去年商标驳回率(即注册失败商标局不批)高达30%,因此,商标起名成为一件很困难的事,那么,怎么样取名才能让合肥商标注册申请的通过率高一些呢?下面小编为您答疑:   

一、正确区分商标名称和公司名称   很多人认为:公司名称注册下来,商标也随之可以申请,其实是错误的。公司名称是区域性的,商标是全国性的,申请前检索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因此结果也一定不一样,公司名称并不一定能够申请成为商标名称的。   

二、取名时不要使用常见的、大众的词汇   现如今,商标申请量十分大,有许多客户喜欢使用大众词汇作为商标注册名称,而这样的商标名称重合率非常的高,从今年的申请来看,基本没有简短的,大众的词汇单独注册成功,除非是在前面加字产生不一样的含义。 在使用英文名称注册商标时,像SUN、BLUE、MOON之类的单个词汇很难注册成功,英文商标的审查除了要审查英文的近似性以外,还要同时审查翻译过来的中文,出现率很高的词汇基本无法通过。因此,英文的申请建议用无含义的字母组合。或者在这些单词前面加字母构成无含义的词汇。   

三、不要使用表示产品性能或者特点的词汇   在商标注册时也要避免使用行业内通用词汇,避免使用表示产品特色的词汇。比如:第9类电子通讯,很多商标喜欢带“通”字;第25类是服装类,则喜欢带“美”、“好”、这些字眼区别性比较低,难以增加商标通过率。

四、避免用虚词   起名时, “之”、“斯”、“特”、“尔”、“乎”之类的虚词不会增加商标的通过率,比如“东方龙”与“东方之龙”商标,后者一般会因为前者而注册失败。   

五、正确认识组合商标   先许多客户喜欢用中英文组合或者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但对组合商标的认识却不足,很多人常常认为虽然英文商标近似,但加上中文就能申请成功了。但是实际上,组合商标只要其中一个要素构成近似,整体就构成近似商标,比如:英文近似,那加了中文也没有区分性,整件商标会全部驳回,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分开来申请,这样使用上比较灵活,同时也降低了注册的风险性。

从商标注册总体规模看,2017年国内商标申请数量较上年明显增加。同时,从商标注册整体排名来看,具有较强的经济活力,在国内外贸易活动频繁的地区申请数量明显较高。事实上,这也证明了企业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作为国内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我们在过去几年里成功帮助了1万多家企业完成了商标注册。通过统计数据分析,不难看出,商标注册数量与区域经贸水平和对外发展战略密切相关。

然而,只有当大量商标被最需要的人真正使用时,我们才能限度地提高商标的价值,使它们发挥更大的商业价值。据了解,阿里巴巴在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其商标几乎严格的保护措施令人望而生畏。然而,在这个看似庞大而全面的保护机制中,一品彪凭借其在知识领域的专业经验,帮助客户成功注销了阿里巴巴持有的一个商标。这进一步证明,“商标撤销三项”服务,并非偶然,而是专业性的。

这都是因为,作为国内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一级标准局与传统的线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比,在便捷性、周期性、性价比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不仅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而且能够有效缩短周期,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间完成整个过程,具有传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无可比拟的优势。

依照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的,使用于商品上的、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种商品的显著标志。将这些文字、图形或者图案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专用权的,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依法享受专用权,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红塔山”、“云烟”等品牌商标业经合法注册,是国家保护的注册商标,张路、李先实对此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未经专用权人许可,擅自在香烟中使用该注册商标,显然属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行为。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给商标所有人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等。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依法可认定张路、李先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属“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2月15日,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及优秀知识产权战略信息评选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局规划发展处胡洁同志荣获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通知》中指出:2017年,在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此次共评选出胡洁等10名同志为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委员王勇同志担任召集人,规格高、成员单位多、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严,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评估》一项工作,我局就提供了长达74页总字数达4.2万字的材料。作为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商总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纲要> 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战略的意见》,实施商标战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显著。

为大力宣传商标品牌战略工作、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规划发展处同志加班加点,克服时间紧、任务多、难度大等困难,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作为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联络员的胡洁同志就是其中杰出的代表。2018年,希望胡洁同志再接再厉、勇立新功,谱写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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