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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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作者:安徽兴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2 08:11:20

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填写合肥商标注册申请。我们应该注意什么?下面就如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作一简单介绍。

一、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如果申请人是个人,请填写个人姓名(与个人身份证一致),并在姓名后用“……”号填写身份证号码。

二、申请人地址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地址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如果申请人是个人,请填写个人身份证上与身份证一致的地址。

三、是否联合申请这是一个可选的选项。如果选择“是”进行联合申请,则需要将联合申请人添加到本表底部的其他联合申请人列表中。联合申请人是企业的,需要增加企业名称,并向商标局提交联合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作为申请材料。如果其他共有人是个人,则需要将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添加到其他共有人名单中。

四、联系人、电话、传真这三项内容只能如实填写商标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商标注册,必须保证如实填写。由于商标审查需要很长时间,因此有必要确保商标局能与您联系。

五、商标名称如果设计的标志可以用文字表达,直接填写。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汉字、拼音、英文、图形,也可以是这些项目或几个项目的组合。如果是图形,请填写“图形”。

六、商标说明商标名称主要是说明商标的设计思想,可以用“商标名称是”-”来填写七、类别商标注册类别是可选的。商标种类有45种,其中商品商标1-34种,服务商标35-45种。选择要在类别中注册的商品项。如果您不熟悉,请参阅商品分类表。选择商品分类后,所选类别的商品项将显示在此表的右侧。

此时,点击选择您需要的商品项,它们将自动添加到下面的商品/服务项中,并按顺序排列。所选项目与您的商标申请费有关。商标局十项以内收费1000元。如果商标局增加10项以上,将额外收取100元的商标申请费。如果货物超过10项,您需要在下面的货物/服务添加项中添加要添加的货物项。

商标全类注册,是指在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行为。同一申请人在分类表中列出的所有类别(45个大类)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实践中没有几家公司能有这样的实力,多元化到使其产品以及服务能够涵盖到所有类别上。我司就两个观点进行论述,给大家讨论什么情况下商标需要全类注册?

1、有人认为,商标知名度不高时,不必申请全类注册。只要相关类别的企业都登记注册就可以了,因为它包含了各种财务、材料和人力资源的消耗。更进一步,即使它可以覆盖所有类别,有些商标一般也并不使用,这样不仅仅是商标闲置,占用资源,而且最终可能会被撤销注册。所以,不一定要按全类注册。

2、也有人认为应该未雨绸缪,国内实在有太多的抢注商标的专业户,很多稍微与些名气的品牌都没有避免被仿、被傍、被抢的命运。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可以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但要等到企业的商标有名气之后,可能是许多人在其他类别中注册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企业就会处于被动地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必要在所有类别中注册。

在第一种情况下,也有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些注册商标可以收费许可或转让。此外,注册商标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以质押,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什么情况下商标需要全类注册?从上可以看出,大家说的都有道理,但要做恰到好处,真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企业做好未来规划,综合考量。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是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设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2)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相近的文字、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4、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5、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以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在先除外。

6、商标维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与装潢。比如或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有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等待他人来购买;有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商标却没有被撤销。这些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合肥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1995年5月,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亮才商标,并于1997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浙江省某材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亮才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并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江苏省某材料公司未购置设备、未进行生产,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工厂等证据。商标局受理后,向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亮才注册商标。

又比如,3年前甲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为乙公司受让的第1129187号GNC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应予撤销,商标局随后裁定撤销该商标。乙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裁定认为乙公司意图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予维持。甲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采信了商评委的主张,维持其裁定。甲公司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该商标应予撤销的裁决。

上述两例是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在我们的身边,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他人以某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商标权利人应出示自己在这3年中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为是否使用,权利人是最清楚的,相对于其他人更有举证的能力。因此,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就应该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反之,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查询时,若发现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自己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其在3年内没有被使用,便可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以达到自己注册商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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