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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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的建议

作者:安徽兴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30 08:29:52

创新平台中的小微企业在成立之初就不重视合肥商标注册,这给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有鉴于此,相关专家在商标注册成立之初就给小微企业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下,希望能对小微企业有所帮助。

一、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首先,商标设计是注册的前提,应用是基础,保护是关键,管理是基础。其次,商标申请,商标申请是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因此,要创造和设计一个好的商标,就必须询问是否注册、何时注册以及如何注册。

二、提高商标使用能力商标战略的实施分为四个关键环节,即注册是前提,应用是基础,保护是关键,管理是基础,商标的价值只能在使用中实现。应用是通过实施商标战略来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使商标的市场价值在使用中不断得到提高,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商标保护战略的制定针对市场上假冒侵权、商标纠纷频发、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现状,制定商标保护战略显得越来越重要。运用法律手段寻求司法保护。

从商标侵权的角度看,现代社会商品种类繁多,商标侵权方式多样,假冒商品交易频繁,对技术鉴定要求较高,这就要求商标权人主动,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的合作,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配合行政机关取得行政保护。企业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增强防范意识,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减少商标的不当使用。一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商标的生产、印刷、流通、宣传等方面进行合作,对驰名商标的培育进行指导,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寻求帮助。

二是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和商标真实性的技术监督,利用科学技术维护自身品牌的声誉和美誉度;三是配合商务部门增强国际主动性进出口产品商标注册,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减少民族品牌在海外恶意注册的现象。争取公众支持和社会监督保护。企业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大商标保护的社会宣传力度,普及自有品牌的商标内涵、文化定位和商标识别方法,唤起消费者防伪意识,提高商标真伪鉴别能力,动员全社会力量与企业合作开展商标监督保护工作,为商标筑起一道保护墙。

申请合肥商标注册已成为企业保护自有品牌的必须业务,由于商标注册代理的门槛较低,因此市场上自称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机构铺天盖地,同时由于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又使得商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的参差不齐。作为企业,在注册自己的商标品牌时,往往不知道该听谁的,该如何去全面保护自己的品牌。关于企业注册查询与申请的相关内容,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在商标注册前的查询,是决定商标是否能注册成功的重要一步,一般来说代理机构有专业的查询软件进行查询,查询速度较快,且较为精准。如果没有查询软件,那么可以进入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一般经过此步骤后,若已经有人申请了一模一样的商标在先权,基本都可以查出来。商标注册查询可以到进行办理,提供免费商标查询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变化。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1、提前设计好要注册的商标。包括商标图案、中文和英文的名字;

2、确定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分45大类,每个大类下再分小类,要确定注册商标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产品名;

3、提前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到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查询该商标是否被人注册了,如果被注册了就要更改商标后再提交。没有注册即可提交注册申请;

4、等待商标局的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一般需要12~16个月出结果;

5、公示期。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后,即进入3个月的公示期,任何人有异议的都可以提出,如果没有异议的即可以成功注册。有异议的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答辩通过后即可成功注册;

6、商标的公布。通过了公示期后,商标局会发文公布该商标成功注册,即可以使用。此时商标即受法律保护。

商标代理公司,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合肥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我们是一家外国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吗?在中国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独资分公司为中国企业,并非其在中国的营业所。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

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

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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