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集体商标申请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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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集体商标申请的详细流程

作者:安徽兴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2 08:17:27

我国经济发展大环境发生了变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为我国的会计服务行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代理记账服务行业的规模扩大,服务产品种类增多,服务的对象范围扩大。以往,大、中型企业是代理记账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如雨后春顺般快速发展。小型企业的各种机构设施由于资金的限制可能不会如大企业那样健全,但是为了我国经济的健康成长,财政部对小型企业的会计机构设置也做出相关规定。小型企业也要设置会计机构,企业没有能力设置会计机构的也应聘用相关的会计人员,条达不到设置标准的,要委托经过财政部严格批准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

那么为何小型企业会需要代理记账公司呢?

代理记账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会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经营者的欢迎,也将在小企业的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代理记账的行业中,价格和服务中,存在一些可能不了解的事情,在市面上代理记账的价格都是存在不一的,所以选择代理记账的时候,要了解清楚,一些代理记账以低价格,单单是记账,没有其他相关联的服务。但是以做账报税,就因为少了这些额外的服务,可能会对公司的后期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企业准备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时,常常会问:应该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异议期是多久、商标异议费用是多少、商标异议申请材料和流程是怎样的。今天我司小编通过详细分析来告诉你答案。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泛,具体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以及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主体对象也很广泛,可以是任何人,具体包括合肥商标注册人或非商标注册人、企事业单位或是个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接下来,企业服务汇将从以下几方面来为你分别进行说明:

(一)商标异议期任何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法定时间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商标异议申请方式目前,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1.申请人自己办理。其中,申请人自己办理又包括直接去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和通过邮寄书件办理。2.申请人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商标异议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须准备如下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另外,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但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位置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四)商标异议流程和时间商标异议申请的一般处理流程为:

1.申请人依照前述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准备;

2.申请人自己提交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

3.商标局在收到提交材料后,向被异议人下发受理通知书,时间一般为1-3个月;

4.商标局经过调查核实,作出裁定,时间一般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2个月内。

(五)商标异议费用目前,申请人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每一件商标异议申请案件需要缴纳官费500元;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代理服务费。现在业内的商标异议申请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般是3000元左右,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服务质量不同而有所差别。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合肥商标注册并非成功。在上一次“巨头也有不确定的商标”中,阿里巴巴、腾讯和LG都拥有数千个商标。这些商标在保护企业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如果他们想注册就不能注册。如何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企业使用不应作为商标使用的国名、红十字等标志,或者将商品的通用名和无意义的名称注册为商标的,经商标局审查不合格,最终导致企业失败。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时,不仅要考虑名称悦耳、易记、易宣传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还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相似性等专业问题,从而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是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因此,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有必要对商标近似进行仔细查询。企业或者个人可以登录商标局指定的网站“中国商标网”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商标近似。通过询问商标局的商标注册情况,可以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者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商标注册风险造成时间的双重损失。

我国《商标法》规定,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色彩组合、声音在内的一切要素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其中,单个商标可以申请简单使用一个元素作为商标,组合商标可以申请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如“文字+图形”商标、“字母”+数字”商标等。组合商标结合了各种元素的不同特点,具有图文兼备、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点。

此外,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单独注册的成本,因此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和使用。然而,在商标组合中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风险。在我国,商标组合的审查方式是对每一构成要素进行单项审查。构成商标组合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必须保证不与他人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方可通过审查。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引起相同或相似,那么整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复合商标的单独注册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要注册的复合商标对企业或个人来说非常重要,那么整个复合商标可以在单独注册的同时进行整体注册。

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然环节。为了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可能仔细、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如果申请类别错误,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容易造成商标的相似性,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除了申请人的主观原因外,还有许多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的盲目性、商标复审的主观性等,企业或个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反对的情况,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商标是“无法治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驳回或者未公告的商标,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就是说,在程序上,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和作出新的裁定。这相当于给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因此,在接到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企业或个人不应后悔和感叹,而应做好及时驳回复审的准备,尽力挽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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