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企业注册商标要注意哪些细节?
为什么要及时注册商标?
(1)由于我国和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合肥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同商标。最先申请者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最好在产品的设计阶段,甚至在建厂的同时就着手考虑申请商标注册。倘若等产品进入市场,再去申请注册,就会产生许多麻烦。因为从申请到核准这一年左右里,无法追究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如果他人的商品质量低劣,则败坏了该商标的信誉。等取得商标权后再来挽回影响已经很难了。因此不能等到商品进入市场,商标被人仿冒后才想起申请商标注册。还有的企业在生产已初具规模后去申请商标注册时,才发现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是他人注册商标,从而不得不更换商标,就商标本身而言,经过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力度更大,但未注册的商标并不影响使用。
(2)一个企业往往不具备全国注册商标的资料,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可能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3)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4)注册商标比未注册商标更易创名牌,因为商标经注册后,可在商标上加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这就给广大消费者在心理上带来一种稳定和可靠的感觉。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5)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6)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一般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商标中含常用词汇,商标所有人不得排斥他人对该词汇的合理使用;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有本质区别,企业名称可以称为合肥商标注册,但是,企业名称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作为注册商标的相关问题。
原则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但是,下列情况则除外: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该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该商标已经存在并继续使用。
后两者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当从下列方面考虑:是否表征地名以外的其他事务;是否具有与地名相区分的引申含义;是否属于与该地名相区别的其他地名。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在申请商标之前,您需要在中国商标网查询,但找不到已成功输入或正在核准的商标。从查询时起的前6个月内,商标数据库中没有商标信息,因此可以在商标数据库中查询的是6个月前的商标信息,即查询盲区。合肥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的原原则,盲期内商标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虽然这种情况的概率很小,但盲区的存在是不可抗拒的。
商标法规定了几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对不允许使用的商标,如不慎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将予以驳回,不予注册。同时,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标注册会出现一些以前没有出现过的问题,可能会因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而被驳回。艺秀知识产权是一支拥有100多名经验丰富、高素质人才的“军”。我们以专业的品质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一流的知识产权代理、交易、咨询等服务,并由一支具有前瞻性思维的复合型精英管理团队带领。
一般名称一般品牌不能注册为商标,因为涉及的产品涵盖了一般名词或名称;商标申请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和常见的几何图形,审查员也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只描述产品的特征,即也缺乏显著的特征,被拒绝,因为它是不可识别的。商标注册中也存在异议的风险,这种风险发生在随后的商标注册程序中。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合格后,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也称异议期。
对商标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程序的结果也会导致商标最终注册的不确定性。商标复审不是机器复审,而是通过商标审查员的分析判断。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近似性、重要性和禁止性条款的判断一般是相同的,但也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由于知识水平的不同,对商标法近似判断等的认识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审查员主观判断错误,可能导致商标被驳回。外国商标在国外申请商标后六个月内,在中国申请商标的,可以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两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与驰名商标的碰撞,是指驰名商标在某一行业中为公众所不知道的应用。这是因为查询做得不好,应该尽量避免可能避免的风险。商标注册的成功表明,企业对商标拥有一定的专有权,取得的收益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只有尽快申请,商标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同时,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前,应当了解商标申请的程序,并及时进行全面调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评审的案件依照《商标法》及其《细则》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包括:
(一)申请评审案件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案件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案件申请;
(四)申请评审的书件是否齐备;
(五)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依据;
(六)是否交纳评审规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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