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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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作者:安徽兴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5 08:00:34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合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这几天,很多卖家都在忙着合肥商标注册。然而,为了应对新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每一个跨境卖家都必须计划建立自己的品牌。一般情况下,从申请书提交到证书大约需要6-10个月的时间。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信息均可向美国商标局查询。如果你在申请中遇到问题,商标律师会通知你,只要问题在6个月内得到解决,商标申请就可以继续。如果申请过程顺利,没有问题,你可以很快拿到证书,否则需要更多的时间。

从递交申请到商标局律师审查,大约需要3个月的时间。当你在美国商标局看到xsexchysqchulschestcyposik时,这意味着他们正在检查自己的数据库,看看你申请的商标是否与现有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没有,你将在这个商标申请中成功90%。如前一篇所述,如果我们申请的商标与现有商标不一样,它基本上是成功的。因此,注册商标最重要的是核实名称。重要的是要知道商标局的审查律师有一个特殊的搜索程序,以帮助他找出是否是雷声商标。因此,在选择品牌名称时,不能模仿其他品牌,尤其是知名品牌的字体、发音和图案。

商标申请的具体操作步骤已在前面提到。点击“查看”商标申请成功后,只存在按时缴纳的问题。记住你的注册日期。第5-6年需提交使用申报表。每种费用为125美元。第9-10年,除申报使用表外,还需提交续签申请表。前者是125美元,后者是300美元。如果您忘记填写表格超过6个月,您将不得不支付每种类型100美元以上。

在美国商标局的网站上,商标申请通常有3类:teasplusform:225美元,teasreducedfeeform:275美元,teasregularform:325美元。我们通常选择茶plusform,因为价格是最实惠的。当然,这些类别也大不相同。Teasplusform比其他两个类别有更多的限制。它的小类别只能在目录中选择,不能自己命名小类别。并且要提前付款,并对商标做出声明,如商标的字体、颜色等你不需要的。一般来说,有更多的价格有效的类别和较便宜的。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的立场!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合肥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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