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失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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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失效该如何处理?

作者:安徽兴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5 08:19:00

在传统农业的发展中,农业产品不重视品牌的建设,导致长期市场利润低。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农民开始有意识的建设自己的品牌产品,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这导致了农民申请注册商标的越来越多。广大民肯定都有过这样的经历,那就是同样的水果蔬菜等,地摊上的价格相对较低。而超市里出售的有品牌的水果则要贵的多。这其中就体现了品牌的重要性。品牌的重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经之路。只有把农产品当做其他的产品一样注册商标,然后再投入市场销售,才能带动整个产业化的实现。第二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必然要求。单纯的农产品种植的利润比较低,农民要实现勤劳致富,只能从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入手。综上,注册商标走品牌化之路是农业的必然选择。

“我的餐饮店要开张了,准备购买一个品牌商标,听说注册商标转让还有不成功的情况?那该怎么办呢?”来自广东的许总前来向咨询。大家伙在遇到这个问题时候,不要慌张,实话说来,进行商标转让是获得一个商品较为快捷的方式,只要注意商标状态就能避免注册商标转让失败的情况,我们来一起了解下如何避免吧!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时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提交材料,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转让完成后会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与原安徽商标注册证一同使用。但是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会使得注册商标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如果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且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没有提出续展申请,商标局会注销该商标,或者因其他情况商标局注销该商标的,均不能进行商标转让。

避免方法:在进行注册商标转让之前,受让方可以直接查看商标注册证,或者通过商标注册号到商标局网站查询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和状态。

2、转让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已注册成功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后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避免方法:如需对注册商标进行变更的,可以在注册商标转让完成后,再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新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后,才可以使用。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要知道商标持有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一个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是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避免方法:如转让人信息有变更的,需要进行提交相关申请到商标局进行变更后,再进行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办理。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可能已被大众所熟知,并且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比较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所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避免方式:在进行注册商标转让前,了解商标使用情况。

5、近似商标未进行一并转让。《商标法》规定,同体一起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有4个近似类商标,则需要把这4个商标一起打包转让。

避免方法:通过查询了解清楚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发现有近似类商标要求一同转让。以上就是在注册商标转让中会失败的常见的几种情况,大家应当了解并进行有效避免。看下来,其实避免方式不复杂,只需要对该注册商标状态进行核查清楚就可以,毕竟商标转让对于商标注册来说风险是小很多,是可以让企业或个人快速拥有商标。如果您不知道在注册商标转让前如何核查商标,可以寻求的帮助,我们将为您提供商标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专业建议。

商标不注册,不仅会让自己的企业遭受经济名誉等损害,很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的专用权,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商标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商标不注册企业就没有商标的专用权。企业商品经营的好,其他商家也可以随便用,这样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对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和信誉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只有商标经过注册后,其他任何人均不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同品类产品的宣传。

遭人抢注风险加大我国《商标法》规定,安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个经营良好的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商标的注册,遭人抢注的风险就会增大。一旦自己苦心经营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商标的最先使用者将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前些年,社交软件陌陌与滴滴出行的商标争议,就是典型的代表事件。容易侵犯他人权利侵犯他人的权利可以指两方面,一方面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经成功注册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一旦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原企业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如果继续使用该商标进行推广,便会构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侵权行为。企业品牌形象受损商标不注册,就会有大量的低成本、低品质产品浑水摸鱼,用以谋求市场利益。长此以往,消费者购买到低质产品就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误解,不仅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对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负面冲击,还使得原企业的品牌形象极度受损,导致企业的信誉与声誉下降。

不能成为无形资产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在拥有了商标的专用权以后,商标才能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并且其价值也会随着产品与服务经营质量的上升而不断升值,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

造成经济价值损失一个苦心经营的成功商标就是消费者认购的标志,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一颗无形的摇钱树,无论商标被抢注还是被低质产品的涌入而冲击,企业挽救的措施要么将自己的商标从新买回来,要么放弃苦心经营的商标使用权,白白为他人做嫁衣裳。但无论结果怎样,对企业造成的归根结底是一去不返的经济损失。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也逐步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海外商标申请也随之变得火爆起来,至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小编在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了,今天主要给大家分享的则是关于海外商标申请的另一方面“商标的三大原则”,希望能够让大家更好的可理解商标。

使用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最早用以确定商标权利归属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没有对商标的使用即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双方对商标都进行过使用,商标权利属于首先使用之人。适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不仅认为这样确定的权利归属对于双方才算公平,而且认为惟有在商业中已经使用的商标才有保护的必要。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采用这种归属原则进行商标认定。

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是指在一国或地区获得的商标权利只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不得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则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安徽商标注册。

注册在先原则

注册在先原则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其原则告诉我们,某一品牌不管谁先使用,法律只保护依法首先申请注册该品牌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与使用在先原则不同,注册在先原则不仅不要求先使用才能取得权利,而且单纯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决定权利取得的唯一标准是注册与否,具体到申请,则依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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