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集体商标转让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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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集体商标转让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安徽兴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4 08:35:34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了社会创新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在11月25日举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国知局副局长甘绍宁提到,本次印发的《意见》是新时代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中具体提出了从“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四个知识产权保护方向入手,对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系统的谋划和整体的部署。

1、严保护:关键词赔偿更高,全面建立保护新体系。《意见》明确指出,不仅要“加大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赔偿限额;还要“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并且要“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建立完善企业和个人的黑名单制度,让侵权无处遁形;最后再进行“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防范机制建立,不断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营商环境。

2、大保护:关键词执法更严,建立社会监督共治,加强监督力量。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量,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机制和机构,并利用科技手段实现智能检测,有效打击侵权假冒的行为。

3、快保护:关键词维权更快,提升协作衔接快速处理。从源头知识产权审查工作入手,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压缩审查周期,强化源头保护;并要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打破地方保护,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

4、同保护:关键词健全涉外沟通机制,改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我国现虽已加入大部分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但是近些年涉外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屡有发生,所以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渠道、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等成为了新时代的知识产权中的另一个重点,努力促进合作共赢,实现共同的发展。

本次印发的《意见》共有九十九条,都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而展开,甘副局长表示,印发只是第一步,更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要让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见到实效。正如《意见》中提到的一样,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让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完善产权保护体系,让知识产权发挥应有的社会价值!

随着品牌价值的不断提升,商标日益成为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重要资产,商标抢注之风盛行,商标争议层出不穷。那么,商标抢注怎么判定?

最近正在审理的一起商标争议上诉案件,甚至爆出有专业商标人士利用其股东优势地位和专业知识,隐瞒被代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注册被代理公司已经确定要使用的商标。该案涉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代表人身份的判定以及被代表人的商标的理解,引起了极大争议,也暴露出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实际使用人即生产者、经营者的保护上尚有待完善之处,值得广大创业者警惕。

应进一步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对商标实际使用人的权利保护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实现《商标法》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的立体本意,不让恶意抢注人钻法律的空子。商标抢注怎么判定?我们公司提醒抢注并非有商机的表现,也并非有头脑的表现,而是耽误了别人的恶意表现。作为合肥商标注册,我们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而并非恶意占有他人权利并且在从中获利。所以我们应当去重视知识产权的素质。

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对于企业品牌塑造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因不及时申请商标而被别人抢注,那么自己辛辛苦苦打的广告,就相当于帮他人做了嫁衣,辛苦打的江山,就拱手让人了。小编认为,合肥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这三大类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内容,有利于企业长远利益的发展,需要企业加以重视。

最近,有网友发微博说:大白兔奶糖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十几个近似的商标: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等。这让品牌保护再度在网上引发热议。知名品牌为防山寨,纷纷抢注“山寨号”,以此作为自家的防御商标,这已经不是个例。经了解发现,要做好品牌保护,不仅要懂法律知识,还要想出各种应对奇招。对此,专家呼吁要求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大企业抢注防御商标的背后是防不胜防的“傍名牌”侵权事件,就诉讼层面来说,呈现了逐年递增趋势,这与经济高速发展以及企业维权意识提升都有关系。据报道,多数市民表示,自己曾经购买过山寨产品。“在网络平台上见过,比如粤利粤,包装外形都一样,名字不太明显。”“康师傅的‘师’字写得很弯,乍一看是‘师’,但仔细看并不是。”

分析,一些知名厂家采取保护性注册其实是一种非常无奈的办法,从立法角度来讲,现行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厂家通过合法维权所取得损失赔偿能否覆盖到他的损失以及维权成本,这是立法者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不要让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在维权过程中付出巨大成本,最后取得了一点赔偿。

商标近似是指两个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合肥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纠纷大多数都是由近似商标引起的。那么,要如何进行近似商标的判定呢?

进行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状、读音、含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争议的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二)认定商标近似时,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类似。

(一)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二)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

(三)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

在进行商标近似判定时,应当综合采用上述几种比对方法,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必要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这样才能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解决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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